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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1090211
政風室
有關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宜蘭縣政府109年2月6日府政行字第1090016402號函轉內政部109年2月3日內授移字第1090930612號函及大陸委員會109年1月13日陸法字第1089911424號函辦理。
  2.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5項明定現職及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並自108年9月1日施行。
  3. 基於政府一體、簡政便民與行政規定之一致性,對於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處理原則如下:
    1. 現職人員具多重通報身分者,赴陸返臺後通報表送交現職服務機關;若其原退離職列管服務機關有瞭解通報之需要時,得進行必要之查報,或由機關間相互進行通報資訊分享等行政協處。
    2. 退離職人員(無現職)具多重通報身分者,應向退離職最後一個列管機關送交通報表,倘遇有送交通報機關管制期屆滿之情形,則依次向前一個列管且仍保有管制期間之機關送交。

附檔:
 宜蘭縣政府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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