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冬鄉人字第0950007247號一、宜蘭縣冬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 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 私,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暨性騷擾防治準 則第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 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民眾 …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 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 調、獎懲之交換條件。具體而言,性騷擾之態樣包含如下數端:(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或影像。三、本所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之工 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 檢討及改善防治措施。四、本所將配合宜蘭縣政府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編製「宜蘭縣冬 山鄉公所防治性騷擾性侵害政策宣示」(附件)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五、本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申訴專線電話:03-9591105 分機66 申訴專用傳真:03-9592910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sun@mail.e-land.gov.tw 六、本所應利用集會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 申訴管道之宣導。七、本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注意下列事項:(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三)對行為人之懲處。(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八、本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雇主與受僱 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五 人至十一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委員任期以二年為一任。九、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十、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 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十一、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 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十二、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當經驗者協 助。十三、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 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 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所並得視其情節依相 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十四、本所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 答辯之機會。(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 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 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 法律協助。(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 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 其他處理之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所,並註明對申訴 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 議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提 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覆:(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二)本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予決定者。(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 政處分已變更者。(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十七、本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相關規定 為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所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等相關規定為 懲戒或處分。十九、本所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二十一、本所將不因員工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 或其他不利處分。二十二、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所員工,本所應依本要點提供應有之保護。二十三、本要點奉 鄉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檔: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防治性騷擾侵害政策宣示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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