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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民政課
自治業務.調解業務.法律服務.民防業務.地政業務.社會活動.國民教育.體育活動.公共造產.慶典活動.寺廟管理.天然災害.查報作業.其他有關民政事項.兵役行政.國民兵管理.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軍人管理.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調解委員會-
一、
民事事件:
  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之購置、租賃、佔用。婚姻、親屬、家庭糾紛。公害賠償、勞資糾紛。商事買賣、商品或服務爭議。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
刑事事件: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祕密。傷害、毀棄、損害。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租佃委員會-
(一)關於推行三七五減租之宣傳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議事項。
(三)關於查勘耕地災害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辦法及轉報事項。
(四)關於耕地蒩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事項。
(五)關於縣市政府及其耕地租佃委員會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掌 理 業 務
 1.自治業務  2.調解業務  3.法律服務
 4.民防業務  5.地政業務  6.社會活動
 7.國民教育  8.體育活動  9.公共造產
10.慶典活動 11.寺廟管理 12.天然災害
13.查報作業 14.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15.兵役行政 16.國民兵管理 17.徵兵處理
18.兵役勤務 19.後備軍人管理 20.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應備證件、處理期限、申請方式
◎電話:(03)9591105
◎傳真:(03)9590316

 

申請案件項目

No.

申請案件項目

申請人應備證件

分機

處理期限

申請方式

1 縣民集團結婚
  1. 申請書2份。
  2. 當事人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各1份。
  3. 當事人如係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2份。
  4. 現役軍人應檢附該權責單位核准之婚姻報告表2份。
135 依上級機關公佈時間辦理 親自或委託辦理
2 原住民幼童教補助
  1. 戶籍謄本(為證明原住民文件,幼生系統尚未出現名單學員才需附)。
  2. 學費繳費或註冊收據正本。
  3. 切結書。
147 依上級機關公佈時間辦理 親自或委託辦理
3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
  1. 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 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
    3.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4. 未獲政府其他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
    5. 建購住宅照片。
    6. 入帳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 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
    3.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單、房屋稅籍或水電繳款收據等任何一種影本。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6.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
    7. 入帳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47 依上級機關公佈時間辦理 親自或委託辦理
4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各五份。
  3. 寺廟登記概況表五份。
  4. 法物清冊五份。
  5. 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五份。
  6. 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五份。
  7. 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各五份。
  8. 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五份。
  9. 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各五份。
  10. 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五份。
  11. 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其他文件。
  12. 建築物使用執照。
  13. 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14. 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 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135 6天 親自或委託辦理或郵寄
5 調解不成立證明
  1. 申請書
  2. 身分證及印章
170 隨到隨辦 親自或委託辦理或郵寄
6 調解申請
  1. 申請書
  2. 身分證及印章
  3. 不動產須附證件影本
  4. 法定代理人須附證明文件 
170 民事15天刑事5天附帶賠償15天 親自或委託辦理或郵寄
7 耕地三七五出租人死亡,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原租約書
  3. 新租約書一式三份
  4. 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
  5. 出、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若單方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139 受理日起30日內審查完竣送縣府備查後登記 親自或委託辦理
8 耕地三七五承租人死亡,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原租約書
  3. 新租約書一式三份
  4. 承租人死亡時之除戶謄本一份
  5. 繼承系統表一份 六.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6. 非現耕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份或現耕繼承人切結書一份
  7. 繼承人印鑑證明各一份
  8. 單獨申請變更登記理由書一份
139 受理日起30日內審查完竣送縣府備查後登記 親自或委託辦理
9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耕作權含部分或全部放棄》,變更登記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原租約書
  3. 新租約書一式三份(部分放棄時)
  4. 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一份
  5. 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
  6. 承租人印鑑證明各一份
  7.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139 受理日起30日內審查完竣送縣府備查後登記 親自或委託辦理
10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式2份
  2. 原租約書
  3. 終止租約證明文件:
    1. 法院判決確定者: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各1份
    2. 訴訟上和解者:法院和解書正本或影本各1份
    3. 調解、處成立者:調解、處成立證明書正本或影本各1份
    4. 雙方合意租約終止者:承租人印鑑證明及耕作權放棄書各1份
  4. 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
  5.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辦理終止時,對於土地改良或農作物補償部分要補償完畢方可辦理終止租約
※公所承辦人員辦理3.(1)~(3)租約終止時,得直接辦理終止,俟辦竣租約終止登記後再通知承租人。

139 受理日起30日內審查完竣送縣府備查後登記 親自或委託辦理
11 耕地三七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登記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式2份
  2. 原租約書
  3. 終止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契約書正本或影本各1份
  4. 出、承租人雙方印鑑證明各1份
  5. 出、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6. 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

※如係部分終止租約,另需連件辦理其餘土地之租約變更登記。

139 受理日起30日內審查完竣送縣府備查後登記 親自或委託辦理
12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期滿,出、承租人雙方未在公告期間到公所辦理續訂,公所依規定註銷租約,發文通知出、承租人雙方,事後承租人到公所辦理續訂租約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式2份 
  2. 原租約書正本
  3. 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若委託他人代辦需附委託書及承租人印鑑證明1份)
  4. 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5. 承租人自任耕作現況照片(公所承辦人員需親自現勘拍照確定承租人有耕作事實)
132 受理日起30日內審查完竣送縣府備查後登記 親自或委託辦理
13 免役證明書補發
  1. 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143 隨到隨辦受理核發 親自或委託辦理
14 禁役證明書補發
  1. 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3. 如為他人代辦應攜帶代辦人身分證及私章。
143 隨到隨辦受理得後函送宜蘭縣政府核發 親自或委託辦理
15 役男申請延期徵集
  1. 依申請原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徵集令。
142 隨到隨辦受理後函送縣府核發 親自或委託辦理
16 役男申請複檢
  1. 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3.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申請公、自費複檢均需檢付)。
143 隨到隨辦(30分鐘)(視縣府與醫院排定時間而定結案時間) 親自或委託辦理
17 補充兵役
  1.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2. 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卡正本等有關資料。(適用供查對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中度或重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之事實)。
  3. 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書(適用供查對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之事實)。
  4. 其他相關證件(視個案狀況檢附)。
  5. 現戶全戶戶籍資料(申請人填妥申請書由公所代為查調)。

上列說明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所民政課:(03)9591105分機142

142 隨到隨辦 受理後函送縣府核准(約二星期) 親自或委託辦理
18 在營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
  1. 役男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軍人身分證。
  2. 在營服役證明。
  3. 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
  4.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5. 戶口名簿。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42 隨到隨辦受理後函送國防部核准 親自或委託辦理
19 退伍令遺失
  1. 申請書。
  2. 本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3. 親至宜蘭縣後備指揮部辦理二天完成。
143 隨到隨辦(30分鐘)送件往返需2~3星期 親自或委託辦理
20 後備軍人四款緩召:

初次申請

  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
  2. 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戶籍資料。(若兄弟姐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18歲之前已辦竣戶戶籍登記證明)
  3. 除現列各項相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
  4. 其他相關證件(如家屬之【殘廢殘障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5. 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延長時效

  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招申請後如有戶籍遷移,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2. 其他相關證件。(家屬殘廢、痼疾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3. 本人及家屬相關財稅資料。
143 隨到隨辦
4月1日
|
4月30日
親自或委託辦理
21 後備軍人五款緩召

初次申請

  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
  2. 除現列各項相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
  3. 其他相關證件(如家屬之【殘廢殘障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延長時效

  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招申請後如有戶籍遷移,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2.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43 隨到隨辦
4月1日
|
4月30日
親自或委託辦理
22 後備軍人儘後召集:

初次申請

  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
  2. 兄弟姐妹在營服役證明(需載明服役起止年限。)
  3. 協議書。(符合申請者為2人以上時,須檢附)

延長時效

  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招申請後如有戶籍遷移,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2. 兄弟姐妹在營服役證明(需載明服役起止年限。)
  3. 協議書。
143 隨到隨辦
4月1日
|
5月31日
親自或委託辦理
23 在營軍人列級家家屬(遺族)各項補助費申費申請

生育、喪葬、災害等有關事項證明文件

143 隨到隨受理(陳報縣府核發) 親自或委託辦理
24 在營軍人列級家生活扶助金申請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之財產歸戶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最近一年)。
  3. 印章。
143 隨到隨辦受理後函送宜蘭縣政府核定 親自或委託辦理
25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補發
  1. 身分證
  2. 印章
143 隨到隨辦 親自或委託辦理
26 替代役申請資格

一般資格:符合基本及限制條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印章。

專長資格:符合基本、限制條件及所列專長證照

  1. 申請人身分證。
  2. 印章。
  3. 申請役別之專長證照或學歷證明。
  4. 掛號回郵信封。

家庭因素:符合基本、限制條件及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

  1. 申請人身分證。
  2. 印章。
  3. 戶籍謄本。
  4. 身心障礙手冊等有關資料。

宗教因素:符合基本、限制條件及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

  1. 申請人身分證。
  2. 印章。
  3. 自傳、理由書、切結書各1份。
  4. 政府立案宗教團體開立之證明文件。
143 依當年度申請日起受理申請










隨到隨辦
受理後函送縣府核定(結案約一個半月)



依當年度申請日起受理申請
親自或委託辦理(代理申請須委託成年親屬行之。代理人應帶身分證、印章及申請人親筆委託書)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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