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16年度宜蘭縣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申請文件

  • 發布單位:建設課

115~116年度宜蘭縣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

115422日府水下字第1150066367號函公告

一、宜蘭縣政府(下稱本府)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為減少因颱風、豪雨造成積水進入建築物導致縣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補助範圍:本縣室內淹水深度50公分以上之合法建築物。
惟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同一建物10年內受有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7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

()公有建築物。

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係為合法之建築物:

()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

()民國6012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三、申請期限:計畫公告日至1161231日止(以收件日為準)

四、經費及受理:編列預算經費為13,500萬元整。

()申請案件及金額於每月月底統計1次,將依審查合格時間順序依序給予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年度預算用盡即公告停止受理申請,後續如有其他經費增額補助或已核定案件放棄申請時,得由本府視經費餘額及作業時程重新公告受理申請。

         五、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向建築物所 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建築物所有權人:

1.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應取得其他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並檢附同意書(如附件5)

     2.同址分戶者,應檢具3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向本府報備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公寓或集合住宅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如附件6) 

以上符合申請資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倘不克親自至鄉(鎮、市)公所辦理,得由受託人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委託書(附件7)及其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六、設置之防水閘門()應為金屬材質(鋁合金或不鏽鋼),設置高度90公分,補助費標準如下,倘設置經費低於補助標準,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3.5m以上):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元。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5.5m以上)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47千元。

()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5千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3千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8千元。

七、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棟建物申請案以補助2處為限。但公寓大廈、集合住宅有各自獨立進出口(例如國宅)或同址分戶申請者,不受前揭補助2處之限制。

八、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如有缺漏需補件者,應於鄉(鎮、市)公所通知後7日內(以收件日為準)完成補件,逾期不予受理,倘仍有申請意願,得重新申請。

九、鄉(鎮、市)公所應於各月5日前將前月份審查結果符合補助對象造冊函送本府(格式如附件10,並檢附申請書表附件1-施工前申請表彩色影本),本府於收到鄉(鎮、市)公所清冊後,申請費用倘於經費餘額內,即公布受補助名單;倘超出經費餘額,仍得由本府依行政程序簽核是否同意先行施作,惟補助追加經費俟通過法定程序後辦理。

十、鄉(鎮、市)公所應於受補助名單公布7日內,通知受補助對象於施工前申請表填寫領取日期並簽收核准之申請表影本1份,申請表正本(含附件)由鄉(鎮、市)公所留存。倘受補助對象於簽收前揭影本後取消申請意願,應由申請人簽署切結書同意取消申請補助 (如附件8-取消申請切結書)

十一、受補助對象須自領取核准申請表影本之日起60日內完成建置防水閘門(),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理由後申請展延1次並以30日為限,完工後檢附施工後查驗申請表及照片(附件2)、領據(附件3)、保固證明書(2年以上)及政府立案合法廠商之發票或收據(正本)等資料,交由鄉(鎮、市)公所查驗,逾期將取消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十二、鄉(鎮、市)公所應於民眾提出查驗後30日內完成查驗作業,經查驗與核定之申請表「設置防水閘門種類」內容項目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期限由鄉(鎮、市)公所視個案情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將取消補助資格。

十三、查驗合格後,鄉(鎮、市)公所應將彙整案件之結案清冊(格式如附件11,並檢附申請書表附件1-施工前申請表及附件2-施工後查驗申請表彩色影本),各月5日前提送本府採就地審計方式委由公所代辦申請撥付款項。各鄉(鎮、市)公所最遲應於1161231日前彙送查驗合格之相關文件予本府撥付款項;若逾期提送之案件無法於當年度核銷完成者,將於次年度撥付。

十四、本府得不定期抽查本計畫各區鄉(鎮、市)公所查驗合格案件,抽查不合格者,取消補助資格。

十五、本計畫經費滾動式檢討,得視經費餘額跨年度(1年度)繼續使用;經費不足者,另爭取經費辦理。

十六、受補助對象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鄉(鎮、市)公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備註:申請人為第2點第2項第2款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者,應填寫舊有房屋證明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核發合法房屋證明。